考研政治毛概讲义:9.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3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定义: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历史依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
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
现实条件: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
自治权利: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3、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解决我国民族问题:
1、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2、出发点和归宿: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3、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
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体系: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城市社区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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